一、衛生福利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協助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(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)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,停止提供托育服務之退費損失,特訂定本計畫(計畫內容)。
二、補貼對象及條件:
居家托育人員
1. 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證書。
2. 收托三親等以外之兒童。
3. 111 年 4 月 1 日起至 7 月 31 日期間,因受疫情影響,依本部訂定「居家式托育服務(保母)因應 COVID-19 防疫作為建議注意事項」相關規定辦理停托,並依規定通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會局(處)者。
4. 有退還確診兒童、因疫情停托期間受其影響兒童及因配合疫情請假兒童之托育費用者。
三、補貼額度:申請補貼月份至多 3 個月。
四、補貼金額:依每童實際停托退費金額補貼二分之一。
五、應備文件:(以下資料請點選下載)
(二) 非本人帳號切結書(居家托育人員如提供 非本人帳戶,須檢附匯款帳戶異動切結書及領據)
(1)配合疫情停托之兒童人數依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會局(處)收受通報單資料為主,必要時得檢附通報 佐證文件。
(2) 其他文件:
1 確診停托者,檢附家長簽收之退費證明,如收退費 收據、繳費單據、匯款證明、收退費現金袋……等 足資證明因疫情退費相關文件。
2 配合確診停托或家長因配合防疫停托請假者,檢附家長簽名之兒童停托退費名單。
3 疫情期間如遇家長辦理退托之兒童,由居家托育人 員具結證明,免附家長簽名。
六、申請期間:自即日起至 111 年 9 月 30 日止。
七、申請方式:
1.親送至中心
2.郵寄(郵戳為憑,逾期不受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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